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8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和路乔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148480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MA489RMK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81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0万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592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950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并对被执行人养殖的牲猪采取抵偿后但仍不够执行标的。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养殖的牲猪采取抵偿后仍不够执行标的。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导致案件无法结案。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以上情况,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