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81执8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和路乔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148480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凡生,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款,代为和解。
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MA489RMK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81民初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7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9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950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陆续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有115万利息、3.8万元本金及案件受理费5920元、执行费39509元,共计1233429元未履行。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未履行的115万利息、3.8万元本金及案件受理费592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39509元,共计1238429元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