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81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和路乔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9148480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油坊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MA489RMK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有2018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补助资金76.9万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款项,现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完结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军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在丹江口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2018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补助资金76.9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