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03民初1363号
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109号青年大厦19-3号。
法定代表人:*其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风(十堰)发动机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新疆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十堰)发动机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50.50元,由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