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3民初577号
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号青年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其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贵州路镜谭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十堰邦本科工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周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