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26民初1064号
申请人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山锦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山锦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山县××镇××路××号××室××路××号××大厦××号价值相当于633万元的房产。申请人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东山锦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山县××镇××路××号××室××路××号××大厦××号价值相当于633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甘锡忠
审 判 员 林景川
人民陪审员 吴清旗
法官 助理 林巧红
书 记 员 吴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