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山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执恢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山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马銮湾,组织机构代码:61151457-X。
法定代表人:施教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双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9375941-1。
法定代表人:林泗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山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后因双方未履行和解协议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逾期竣工违约金735000元,并向东山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其施工范围内符合城建档案规范要求的工程内业资料。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竣工违约金735000元已从关联案件[(2019)闽06执178号]执行款中抵扣履行。
二、执行期间本院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工程内业资料的交接,但均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未能交接成功。后经本院协调,双方于2021年1月27日对经双方及第三方东山县辰帆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符合城建归档标准的已竣工验收的共同确认的工程内业资料进行交接,双方都确认签字并同意暂存于第三方东山县辰帆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三、对于未验收部分基础资料,本院通知第三方东山县辰帆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将未验收部分即双方未确认部分双方应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了疏理,提交至本院。达鑫公司进行了核对并作出说明,同时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书面委托东山县城建档案馆疏理就“海景花园”二期酒店式公寓未验收部分作为建筑施工方的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提供哪些基本资料,并提供书面回函。东山县城建档案馆书面回复本院,本院将该部分清单内容交由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对并责成其完善相关资料,但因该部分未验收,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能提供基础性资料。
四、本院组织双方于2021年7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组织了最后一次的对已验收部分内业资料和未验收部分资料的交接。东山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拒绝接收,本院已制作笔录并签字确认。
五、截至2022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钱给付债权已执行到位,但本案所涉工程施工范围内符合城建档案规范要求的工程内业资料未交接完成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合上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部分义务,但未能向该案申请执行人东山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工程内业资料。经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本案执行的相关工程内业资料未完善并交接前,将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具备相应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审判长  李越年
审判员  吴光宇
审判员  胡朝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艺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