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6民初1972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聚祥四路**中央公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9375941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云霄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