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远扬藻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6民初1318号
原告: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聚祥四路2号中央公馆3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林泗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宗,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远扬藻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海洋生物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远扬藻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东山县达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