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6民终516号
上诉人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14.9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崔 静 审 判 员 禤汉奇 审 判 员 李启宁
法官助理 王景山 书 记 员 刘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