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3民初13197号
原告***、***与被告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在本案原告起诉前,被告已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另案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广西物资集团新民路43号危旧房改住房项目代建合同》、及《广西物资集团新民路43号危旧房改住房项目代建合同补充协议》于2016年12月7日已解除,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15928号,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2018)桂0103民初15928号尚未审理终结,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尚未完全明确,依法应予驳回,待事实及权利义务内容明确后,当事人再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小辉
人民陪审员 黄廷建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书 记 员 覃景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