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6层6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324731。
法定代表人:黄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79951W。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童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元、25602元,由本院分别退还给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