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5民初966号
原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6层6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覃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外运南宁集装箱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西一里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外运南宁集装箱汽车运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江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朱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