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2317号 原告: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06。 法定代表人:王晓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嘉丰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婷 书 记 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