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13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岩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经济开发区新北循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8150752XB(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60888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嘉丰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668132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岩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