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财保484号
申请人:山东明润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麒麟大道路北金苑小区13号楼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QJF158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嘉丰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2668132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明润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7312.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2023年7月25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7312.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