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

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8122号
申请人: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93390135H。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93390135H。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632931.9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冈晨鸣浆纸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632931.9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慧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