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

886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与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8863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南路207号.
负责人:赵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晔,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JurgenD.Blickl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攀,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与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第三人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8元减半收取计7269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静超
人民陪审员  蔡祥华
人民陪审员  俞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