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

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民辖终1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长安南路207号.
负责人:赵晖,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88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有权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为求偿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法定权利,非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约定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认为是由于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制造的门机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明确以侵权为基础行使代位权,故应依据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于***保税区码头,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综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玲
审 判 员 钱一军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永亮
书 记 员 薛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