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990号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许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武、蔡玲,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