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财保14号
申请人: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冯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255460.58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9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孟家港国际储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255460.5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正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