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

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铜中执字第0000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协诚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铜中执字第0000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市协诚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市协诚港口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