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318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周国民,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