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程道平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2201号
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同茂大道11号附号*****1幢1-门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534871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A栋2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2894947Y。
法定代表人:周祖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静观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程松
审判员***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