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1865号
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同茂大道**附**泰唆.西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53487143。
法定代表人:聂延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女,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龙,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物律师。
被告: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8852294L。
法定代表人:曾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敬华,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新,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奥体西路**铁建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江,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新店子街**用代码11500106009290825T。
负责人:李茂松,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男,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人民政府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竞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