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3164号
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同茂大道11号附1号***苑1幢1-门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534871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翰***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仙女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142号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73650514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重庆仙女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仙女天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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