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7129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同茂大道11号附1号泰硕?西苑1幢1-门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534871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受理原告肖琼华诉被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肖琼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琼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琼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肖琼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