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106行审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57-7。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执行生效判决文书已确认效力的***(处罚决定)(2018)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执行的沙国土(处罚决定)(2018)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可执行性予以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05年12月26日重庆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中梁镇新发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协议》,共承包新发村核桃屋基社、扬柳湾社、池坎社、****、龙雨寺社土地769.129亩(其中:荒地418亩,耕地303.129亩,水库48亩)。承包期:荒山、水库从2006年1月1日起至1055年12月31日止,耕地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水库每年18000元,荒山咩年22000元,耕地咩年每亩按700市斤稻谷的当年9月份市场价格为准计算。2017年2月起,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沙坪坝区中梁镇新发村池坎社、龙雨寺社集体土地修建房屋和硬化土地,用作培育植物、养鱼。经现场实地勘测,实地占用土地面积为3.93亩,建筑面积1302平方米,构建筑面积1321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2018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国土(处罚告知)(2018)16号),依法告知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了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视为其放弃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沙国土(处罚决定)(2018)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3.93亩土地;二、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2623.0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告知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该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该决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于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应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依法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国土(处罚决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不足,撤回关于对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对沙国土(处罚决定)(2018)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艾知宇
审判员冯晞
人民陪审员柏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童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