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浩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重庆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浩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9民初12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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