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王某某,重庆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18363号
原告:陈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重庆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重庆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2024年6月17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按40%收取计4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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