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04执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4民初41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6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