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1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涂前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副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2020)武某字第000000333】,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RC0011900681744)提供担保。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反担保,现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部分对被申请人**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县高地天境(新天地项目)商铺共计19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解除对**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82×××18,开户行:**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8×××0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山湖支行)的冻结。
三、解除对**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76号的高地嘉境商品房50套的查封(详见解封房号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