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1财保3号
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涂前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皓,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2020)武某字第000000333】,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RC001190068174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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