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执异131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前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该公司项目经理。
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武汉江建集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9)鄂1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冻结嘉鱼高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10月22日本院以(2019)鄂12执保14号之一、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高地公司的银行账户。高地公司不服,以法院冻结的工商银行咸宁嘉鱼山湖支行(账号:1818017629100008654)的银行账户系该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能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解除高地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1818017629100008654)及一般账户(账号:1818017619100004165)的冻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嘉鱼高地公司的申请异议事项已经得到解决,嘉鱼高地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郭 华
审判员 吕 莉
审判员 田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