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执异136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前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该公司项目经理。

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江建集团)诉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鱼高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武汉江建集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9)鄂1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冻结嘉鱼高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10月22日本院以(2019)鄂12执保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保全人高地公司所有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76号的高地嘉境商品房184套。高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地公司称,1.法院查封的高地嘉境二期的184套商品房价值10207万元(以房产部门核定的销售备案价为依据),而申请保全的财产标的仅为4000万元,法院超标的查封金额高达6000万元。2.法院查封了被保全人的全部可预售房源,让被保全人无房可卖、无钱可用,给被保全人造成了巨大损失。3.法院查封的商品房中有17套房产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经销售,购房人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售房合同、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其中15套房已经办理了网签手续,如不对上述房产予以解封将可能引发多起第三人异议诉讼。4.武汉江建集团存在不当保全、恶意保全的情况。被保全人仅欠付武汉江建集团工程款不到750万元,武汉江建集团申请保全4000万元明显存在恶意。请求法院解除超标的查封部分的房产,即解除92套房产的查封。

高地公司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经过嘉鱼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核查分局审批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审批表》;2.《商品房销售单套价格一览表》;3.《法院查封的房源明细及价值表》;4.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商品房销售备案情况清单;5.17套商品房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预收款发票、购买人身份信息等资料,以证明其所述上述事实。

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建集团答辩称,房产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法院查封的房产没有高地公司声称的那么高的价值,请求法院驳回高地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武汉江建集团诉嘉鱼高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武汉江建集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9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9)鄂1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冻结嘉鱼高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10月22日本院以(2019)鄂12执保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保全人高地公司所有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76号高地嘉境的184套商品房,其中有17套商品房在法院查封前已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预付了部分购房款。

另查明,根据嘉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商品房销售备案情况清单及嘉鱼高地公司高地嘉境项目17套商品房的《认购协议》中注明的商品房销售现价,可以推算出本院查封的184套商品房目前价值6600余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本案案涉的武汉江建集团与嘉鱼高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尚未审理完毕,实际需要执行的债权数额尚没有确定,虽然武汉江建集团申请保全查封的财产标的为4000万元,查封的房产经推算价值6600余万元,但因商品房的价格具有波动性,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考量房产变现时拍卖流拍降价的可能及其他可能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本院保全查封的房产价值属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高地公司提出本院超标的查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嘉鱼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 华

审判员 吕 莉

审判员 田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彪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