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正大建工彩钢有限公司与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154号
原告:武汉正大建工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新城十二路以东、107国道(台北一路)以北(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5572572XT。
法定代表人:杨先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倩,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177821365E。
法定代表人:涂前利。
被告:**发,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罗杰,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男,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正大建工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江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武汉正大建工彩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正大建工彩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正大建工彩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武汉正大建工彩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武汉正大建工彩钢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1848,退还原告武汉正大建工彩钢有限公司7198元。
审判员  殷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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