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建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新建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建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寺右二横路17号广东广告城三层306房。
法定代表人龙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建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5)汨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262元,减半收取3631元,由***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值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任聪
附相关法条:
《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