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抗1号
抗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82190856C。
法定代表人:林坤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精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67号海天爱家广场4层3406、3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85250925H。
法定代表人:代小明,董事长。
原审被告:林福海,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诉人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厦门市精立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林福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漳检民(行)监(2018)350600000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易惠莲
审 判 员 林 健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梓聪
书 记 员 王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