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623民初107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
法定代表人:林坤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12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
审 判 长 杨安坤
审 判 员 范宜治
人民陪审员 于秀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商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