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银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8219085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庆华镇宝马坎村*组**号。
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上诉人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2民初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出的是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合同履行地应当为接收货币的******。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福建省云霄县,云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为上诉人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云霄县侨城学府的1#、2#、3#、4#外墙贴砖项目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尚拖欠工程款未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故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的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在福建省云霄县,属于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但原审裁定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福建中衡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不能按不动产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洪丽***
审判员林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