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02民初2661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中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中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许昌中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许昌中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宣城市亚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宣州区熏化路星隆国际广场某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