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岛新家园地税小区6号楼3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595023075M。
法定代表人:祁生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绍辉、郭天鹏,青海军辉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身份证号:XXX。
上诉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4.0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彦
审 判 员 乔巴图
审 判 员 马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忠玲
书 记 员 刘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