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回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4民初1625号 申请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岛新家园地税小区6号楼3**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回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县巴燕镇西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回族自治县水利局在青海**农商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496715.11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回族自治县水利局在青海**农商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496715.11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