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4民初1625号
申请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半岛新家园地税小区6号楼3**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回族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县巴燕镇西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回族自治县水利局在青海**农商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496715.11元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回族自治县水利局在青海**农商银行账户内人民币2496715.11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