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290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虞城县。
被告李永刚(曾用名李刚),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联合大厦91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6490117A。
法定代表人赵敏。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