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78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英杰,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联合大厦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6490117A。
法定代表人:赵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李永刚,男,回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范庆海,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孟春山,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永刚、范庆海、孟春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永刚、范庆海、孟春山银行存款172892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8650485202200××××),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永刚、范庆海、孟春山银行存款172892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