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78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英杰,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李永刚,男,回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范庆海,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孟春山,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联合大厦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6490117A。
法定代表人:赵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同印,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永刚、范庆海、孟春山、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