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梁园区宏发塑料厂、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1191号
原告(案外人):商丘市梁园区宏发塑料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青岛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7067088364。
法定代表人:李新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申请执行人):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联合大厦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6490117A。
法定代表人:赵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南盛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花开富贵十楼1004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宏发塑料厂与被告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宏发塑料厂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宏发塑料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宏发塑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27.45元,减半收取计26463.72元,由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宏发塑料厂负担。
审 判 长 卢新言
审 判 员 丁 旭
审 判 员 李 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锦恒
书 记 员 曹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