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民终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联合大厦9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6490117A。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7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且一审超诉讼请求判决,应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79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嘉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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