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11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23楼23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娟,四川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灯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黄岭村学院路15号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灯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川0311民初112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灯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灯彩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兰
书记员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