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2847号
原告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奥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奥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奥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成都晨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苗峰